针对鲁能球迷(抑或并非是鲁能球迷)举报中超裁判沈寅豪论文涉嫌抄袭一事,知名的体育记者丰臻在社交媒体上写道:

“我只反感举报。利用公义报私仇的感觉。你足球的事在足球范围里解决嘛。风气吓人”。

那么,在球迷对裁判判罚不满后,这种涉及当事人私德或公德的举报,到底应不应该呢?

其一,记者所言的“我只反感举报”——这个观点,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如果是为了打压不同意见者,反对于自己不利者,从而去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构陷害人之类的举报,我们不仅应反感,更应反对和打击才对!——在这个层面和意义上,我们会完全赞同这们知名记者的意见。

但是,如果说人们对于某人某机构之某事有不满,并获知对方存在有证据的公共道德缺陷,或有涉嫌违法行为时,却全部选择缄口沉默,这才算正常人性和正常的社会吗?

那么,岂不是人人成了“沉默的大多数”之一员?则对于社会上负能量,就会出现人人视而不见,如此之人,是不是就成了恶之纵容者和绥靖者了呢?甚至,就会在沉默与无视中,成了恶之帮凶了吧?

其二,球迷因不满判罚,才查询裁判公开的论文,认为涉嫌抄袭并举报,这算不算是记者口中的“利用公义报私仇”呢?

首先,球迷为自己的主队发声,并不能完全算是为“一己之私”!

这与球迷为了其个人利益,从而举报并不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球迷这样做的本身,也是一种为“公”的行为!只不过,此时的这个“公”,是指球迷们站队的主队而已。

当然,如果真有人无限放大这种“公”的领域和范围,那也让人无话可说,更是无可奈何了——比如,相对于鲁能队,中超或中国足球为更大的“公”;而相对于中国,则世界就是为更大的“公”了吧?

相对于因不满而搜索查证论文,并有证据进行举报的球迷个人来说,他们或算是“私”——但当其行为,并非只是为了满足其一人之私,更多意义上,是为其所共同支持的“公”,即主队鲁能这个集体的利益而发声时,这也应是一种为“公”了吧?

其三,对于裁判,或者说既是国际裁判,还同时是同济大学足球国际学院副院长的沈寅豪来说,他显然是一位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不仅仅是个体的人,他还是得益于公共属性,并从中获利的公共人物,所以,受到社会监督对其而言,也是必然的结果。

因此说,有没有其裁判时的争议,球迷们如果发现了其有违社会公德、道德诚信问题,如搜到沈寅豪的学术论文和毕业学位论文都有抄袭嫌疑时,当然可以举报之——只要不是无端构陷就行!

因此说,我们既要反对随意捏造事实,并举报他人的恶意行为,同时,也不能以“足球的事足球范围内解决”为借口,从而堵塞了公众对公共人物的监督路径。

试想,当年中国足坛扫黑风暴时,如果拿什么“足球的事足球范围内解决”说事,而不是通过执法与司法机关的打击,真的能解决当年中国足球的痼疾吗?【原创评论:瑜说还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