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本市社会力量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工作的优势,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配置”的办训模式,围绕奥运争光和上海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的战略目标,不断拓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从2020年起,市体育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0—2021年度“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申报创建工作。

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

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的开展奥(全)运项目,从事青少年体育训练工作的社会机构。足球项目扶持方案另行制定。

(二)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银行账户,能够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任务。

2.配备有三名及以上专职教练员,教练员应具有体育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或体育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或专业经历的相关凭证,且至少有一名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或本人在运动员时期曾获得过全国最高级别比赛前八名成绩的教练员,并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训练管理。

3.具有符合训练项目要求的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租赁或合作的体育场(馆)须有自申报之日起3年及以上的协议合同。

4.具有相对固定的青少年训练队伍,个人项目、集体项目教练员与运动员之比至少分别达到1:6、1:12(不含已在体育系统在编在训的青少年运动员),鼓励各社会机构培养的青少年运动员在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青训中心”)备案注册。对已有运动员(教练员)在市青训中心注册或代表上海在全国注册,并获得市级以上比赛成绩、或输送后备人才的社会机构优先考虑。

5.具有开办青少年训练机构的项目发展规划和保障制度。

(三)申报审批工作流程

1.自评申报:各社会机构应填写上海市体育局统一制定的《“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申报认定表》,并附申报报告及有关材料,在申报期限内向办训运营所在地的区体育局进行申报。

2.各区初审:各区体育局结合社会机构的实际情况,对《“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申报认定表》填报内容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初审结果需汇总排序,统一报送至市体育局。

3.专家复审:市体育局委托相关招标公司组织专家开展复审,以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按照评分结果进行排列。

4.审批命名:经市体育局审核,公布“上海市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名单,并予以命名和挂牌。

扶持与奖励

(一)扶持期限

每两年为一个扶持周期,在扶持周期内,市体育局将持续进行经费投入支持。

(二)扶持类别

综合申报情况,分为“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精英基地”、“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两类基地分别进行投入。首批拟评选10家左右“上海市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精英基地”、20家左右“上海市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经费支持(具体评选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扶持额度

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项目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分别给予以下额度的经费扶持:

A类项目:田径、体操(蹦床、艺术体操)、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篮球、排球、赛艇、皮划艇、冰雪运动等项目。

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精英基地:40~49万/年;

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30~39万/年。

B类项目: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棒垒球、帆船、帆板、射箭、击剑、自行车、武术等项目。

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精英基地:30~39万/年;

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20~29万/年。

C类项目:马术、高尔夫、拳击、跆拳道、空手道、橄榄球、攀岩等项目。

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精英基地:20~29万/年;

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10~19万/年。

(四)扶持经费用途

专项扶持经费主要用于聘任优秀教练员、集训、参赛、训练场地及设施设备等方面。

(五)有关激励

连续两轮被评为“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的社会机构,扶持经费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社会机构若在培养输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将根据市体育局有关输送奖励政策进行专项奖励。

训练管理及保障

(一)鼓励各区体育局通过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合由社会机构承担的青少年业余训练项目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探索推进青少年体育训练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新途径。鼓励社会机构积极与区体育局对接,承担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办训期间要遵守体育和教育的各项政策法规,遵循青少年体育的科学训练规律,扩大选材、系统培养、着力输送,力争成为本市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力量。

(二)各区体育局要对注册代表本区的社会机构组建的青少年运动队进行业务指导,纳入本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布局,帮助其做好运动队的梯队建设,并在日常训练、寒暑假集训、运动队参赛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保障。

(三)鼓励各区体育局对社会机构进行相关政策和日常经费扶持,对于认定为区属二、三线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可根据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业余训练单位运动员及教练员伙食费和训练业务费支出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体竞〔2010〕563号)文件精神予以支持保障。

(四)社会机构组建的青少年运动队,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奥运项目青少年训练教学大纲及本市青少年体育竞赛规程的要求,开展青少年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确保落实平均每周不少于10个小时的训练课。

(五)社会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聘任的专、兼职教练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带训教练员应积极参加市、区两级体育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训练计划要按照市体育局下发的“上海市青少年业余训练教练员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撰写。

(六)社会机构要服从市属一线、二线训练单位对所属运动员试训、集训及选拔入队的安排。所培养的运动员未经上海市体育局同意,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代表外省市参加比赛,否则将取消运动员所在训练机构当年专项扶持经费。

(七)社会机构要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上海市体育局对反兴奋剂工作及赛风赛纪的各项规定,培养青少年从小文明参赛、干净参赛、公平参赛,进一步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

凡因赛风赛纪、兴奋剂事件被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单项运动协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处罚的,取消其各项扶持和奖励,视情节严重性将取消社会机构的命名资格。

考核管理

(一)市体育局负责对“社会培养基地”两年一次的审批认定及工作考核;区体育局负责对“社会培养基地”的日常督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在扶持周期内,市体育局对年度考核办训无成绩的“社会培养基地”将提出警告并减少扶持经费;对两年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社会培养基地”将取消下一周期申报的资格。

各体育企业单位可至上海市体育局官网《关于开展“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社会培养基地”申报的通知》查看更多详细要求,并下载《“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申报认定表》。